关于第10989118号“行云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行云及图 10989118

阅读:124495 2024-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行云绽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989118号“行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1817号决定,于2024年0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行云绽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989118号“行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1817号决定,于2024年0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20年08月22日至2023年08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质量控制;2.化学研究;3.服装设计;4.测量;5.生物学研究;6.材料测试;7.艺术品鉴定”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复审商标转让公告;

  2、宣传册、官网上使用的照片、截图;

  3、阿里云市场等网页截图;

  4、合同、订单、发票;

  5、办公室、展会照片。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深圳市傲冠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9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4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2023年2月27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由深圳市傲冠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给被申请人,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在42类服务上还申请注册了第22153196号“行云管家”等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系由原撤销申请人提出复审,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服务包装或者容器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商标转让公告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2、3宣传册、网页证据具有一定自制性,且无其他合同、发票佐证。证据4合同体现的内容是销售软件,而非替他人设计软件,且显示的“行云管家”标识为被申请人注册的其他商标。证据5图片自制性较强,无形成时间。且展会照片显示“行云管家”等其他商标标识。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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