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姜广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辽宁硬游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姜广超对被异议人辽宁硬游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2期《商标公告》第45613835号“幽灵键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幽灵键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停车计时器;办公室用打卡机;电池”。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085199号“幽灵键鼠及图”商标、第39694775号“幽灵键鼠”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游戏卡;计算机操纵杆;可下载的电子游戏程序”、第28类“计算机游戏卡;计算机操纵杆;可下载的电子游戏程序”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和企业字号权等异议理由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613835号“幽灵键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