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05486号“中国钢研CISRI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引证有第20278017号“强立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8211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873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其中引证商标一、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人经营领域不同,共存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三、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撤销公告;申请人相关介绍;引证商标三权利人企业信息;在先案例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为“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器接插件”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已经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中文“中国钢研”、外文“CISRI”及图形部分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差异,可相互区分,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