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凯思米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83080号“KSME BEAUTY MEDIC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93932号“KSME”商标、第71007472号“KSME有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等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生效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综艺表演;娱乐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部分“KSME”与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KSME”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娱乐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