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时长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熊闯关
委托代理人:温州冠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869313号“J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2965号决定,于2024年0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攻丝机等商品上使用了该商标,复审商标在“滚齿机;开齿机;螺帽攻丝机;攻丝机;金属拉丝机;绞螺帽螺纹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电动螺丝刀;机器拉带;电焊枪(机器);压力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网络查询和市场调查,并没有查询到任何关于复审商标的使用信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过质证,不能作为判定复审商标继续维持的依据。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申请复审商标之后一直在积极使用和宣传并为此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被申请人一直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连续不断、充分使用复审商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合同;3、发票;4、公证书;5、视频截图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已经包含在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中。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并不能证明本案的被申请人以及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7类指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10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滚齿机;开齿机;螺帽攻丝机;攻丝机;金属拉丝机;绞螺帽螺纹机”等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0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予湖北洪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3体现了复审商标及使用的“攻牙机”等商品,且体现时间处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0日期间内,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可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使用在“攻牙机”等商品上。鉴于“攻牙机”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的“攻丝机;金属拉丝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消费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打孔机、攻牙机”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复审商标核定的其他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20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0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滚齿机;开齿机;螺帽攻丝机;攻丝机;金属拉丝机;绞螺帽螺纹机”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滚齿机;开齿机;螺帽攻丝机;攻丝机;金属拉丝机;绞螺帽螺纹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