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乐奉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海青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7日对第567438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4441468号图形商标、第4441467号“HAZZYS及图”商标、第433613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明知“哈吉斯 HAZZYS”系列商标而故意摹仿,其行为属于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260个商标,大部分都与已经具有知名度的商标相同。争议商标摹仿申请人驰名的第4336131号“HAZZY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HAZZYS”新闻报道;2.“HAZZYS”许可授权确认书;3.许可费发票;4.注册列表;5.部分宣传合同、发票及宣传照片;6.水洗标、挂牌、手提袋等合同及发票;7.门店列表;8.商标使用许可合同;9.销售合同及发票;10.申请人国内外注册的域名;11.网络销售店铺;12.京东及天猫部分销售概况;1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14.部分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3年5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审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第25类雨衣、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四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200余件商标,包括:与衣恋集团服装品牌“ELAND”相近的“熊衣恋 SONG ELAND”商标、与童装品牌“ABC”相近的“ACBF”商标,以及在多个类别上申请并注册了与奢侈品牌“古驰GUCCI”图形标识相近的图形商标(如:第59469236号图形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且争议商标核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商品不类似。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如上文所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对引证商标四的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申请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有200余件商标,包括与奢侈品牌近似的图形商标、“熊衣恋 SONG ELAND”、“ACBF”等多件与他人知名或独创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完全相同,构成相同标识,难谓巧合。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抄袭、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