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创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147562号“江动 J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0924号决定,于2024年0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柴油机、汽车发动机曲轴等商品上使用了该商标,复审商标在“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水箱;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零件);汽车发动机飞轮;汽车发动机曲轴;发动机汽缸;柴油机;汽油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铸模(机器部件);炭化钨模子;农业机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在过去的三年时间里,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在第7类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水箱;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零件);汽车发动机飞轮;汽车发动机曲轴;发动机汽缸;柴油机;汽油机”商品上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所提交证据已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并将该证据寄送予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批复文件;2、所获荣誉;3、公司商标授权使用通知;4、证明;5、合同;6、发票;7、产品照片;8、产品铭牌、合格证照片;9、装箱单;10、出口货物报关单;11、宣传单等。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据。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6年11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水箱;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零件);汽车发动机飞轮;汽车发动机曲轴;发动机汽缸;柴油机;汽油机”等商品上,于2017年7月19日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6年11月6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被申请人将名下包括复审商标在内的商标授权予江苏江动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江淮动力有限公司、江苏东禾机械有限公司、江动智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证据5、6体现了“江动 JD”商标及使用的“发动机机体、汽油机、气缸盖、曲轴”等商品,且体现时间处于2020年8月30日至2023年8月29日期间内,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8等可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使用在“发动机机体、汽油机、气缸盖、曲轴”等商品上。鉴于“发动机机体、汽油机、气缸盖、曲轴”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的“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零件);汽车发动机飞轮;柴油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消费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发动机机体、汽油机、气缸盖、曲轴”等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复审商标核定的其他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30日至2023年8月29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水箱;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零件);汽车发动机飞轮;汽车发动机曲轴;发动机汽缸;柴油机;汽油机”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水箱;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零件);汽车发动机飞轮;汽车发动机曲轴;发动机汽缸;柴油机;汽油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