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胡曼智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00170号“胡曼智造HUMAD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55970H号“HU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医药制剂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