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禄丰天润油橄榄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万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02576号“三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929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796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897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其专用权至2022年8月13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2、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其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