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脉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宏碁资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脉度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宏碁资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2349560A号“AE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AEB”,指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化文件的管理;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安排电信服务订购(为他人);替他人订阅报纸;为他人安排出版物订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15562号“A.E.B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户外广告;工商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49560A号“AEB”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