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速达(上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21588号“华速达新能源 HUASUDA NEW ENERGY HS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250691号“华速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逾一年,第17116838号“HS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已刊登在第1849期《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二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