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青创智选 44342470

阅读:128058 2021-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天誉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创智慧(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天誉置业(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创智慧(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第44342470号“青创智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

  异议人:天誉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创智慧(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天誉置业(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创智慧(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第44342470号“青创智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青创智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科学研究”。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若核准其注册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中的“青创”已成为行业通用名称,“智选”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因此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的服务上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342470号“青创智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青创智选 443424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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