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嵩明芽高口腔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聚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11909号“芽高口腔 YAGAO D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04770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认读印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