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05072号“本色老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18228号“本色老妈”商标已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所有,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41635号“申合毛婆及图”商标、第13460967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