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都汇康健(成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23879号“多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82237号“多善堂”商标、第22180553号“多善科技”商标、第57240203号“多膳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且已与申请人形成了高度的一一对应关系,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资质、宣传单、在先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品进出口代理、文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的其他复审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