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HAULOTTE GROUP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庞巴迪动力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417061号“PULSE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3174号决定,于2023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关联公司信息、销售合同、报价单、报道等证据中缺乏与合同相对应的履行证据,不能证明其及关联公司于2020年05月09日至2023年05月0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移动搬运和提升机械,即叉车、搬运手推车”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欧历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欧历胜公司)企业公示信息;
2、申请人官网有关“PULSEO”系列产品的介绍、其他网络媒体报道材料、获奖报道;
3、百度百科关于“叉车”的定义、复审商标产品照片;
4、欧历胜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设备验收单、采购订单、报价单;
5、申请人出具给欧历胜公司的商标许可声明;
6、欧历胜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及相关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已包含在其评审证据之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大多指向第G785115号“HAULOTTE”商标在0734类群组“升降机”商品上的使用。在案无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的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8月9日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2类“移动搬运和提升机械,即叉车、搬运手推车;所有上述产品用的零件和结构部件”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4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12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据1至6表明其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于指定期间内向案外人销售了“HA20LE电动越野曲臂20米”商品,且开具了项目名称为“搬运设备/升降机”的发票,结合在案的产品的介绍及照片等证据,能够认定申请人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移动搬运和提升机械,即叉车、搬运手推车;所有上述产品用的零件和结构部件”商品与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可维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