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诺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汇佳(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汇佳(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0期《商标公告》第4498973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巧克力;蛋糕;肉馅饼;谷类制品;做蛋糕用面团;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242016号、第37443187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巧克力;甜食;寿司;面粉;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细微,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的抄袭、摹仿,易使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98973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