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丰县雍程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66195号“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47731号“YUETYOU”商标、第14634693号“Y 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主体已经注销,其与申请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为个人,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二权利人主体资格注销的证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均可识别为大写字母“Y”,且在视觉印象及构图特点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耳环”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