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依背揹佳儿 46121967

阅读:126785 2021-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云智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云智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46121967号“依背揹佳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

  异议人: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云智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云智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46121967号“依背揹佳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依背揹佳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牙齿矫正器;理疗设备;助听器;奶瓶;性玩具;假肢;矫形用物品;孕妇托腹带;矫形带;个人用按摩器械”。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7560号“背背佳及图”商标、第8636765号“背背佳BEI BEI JIA”商标、第4350976号“背背佳BABAK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牙科设备医用放射器械;医用带;婴儿奶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类似,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121967号“依背揹佳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依背揹佳儿 4612196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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