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临沂市宇辰名玩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和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丽志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1192618号“谜泥世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115394号决定,于2024年0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07月27日至2023年07月26日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持续使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及包装;
2、包装产品标贴及采购记录;
3、包装箱及采购记录;
4、生产制造合同书;
5、与客户的微信交易销售记录;
6、销售发货群截图;
7、授权及结款证明;
8、拼多多店铺及交易记录;
9、朋友圈产品宣传、产品包装制作及装车发货照片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于2019年09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07月13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复审商品,或仅为授权使用情况,或与复审商标使用情况无关,或属自制的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源自网络的信息,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带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并为不特定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使用状态,即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07月27日至2023年07月26日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