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州市尚百圈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晟(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贵阳苗姑娘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075178号“苗姑娘”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7089号决定,于2023年12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产品图片、说明书、标签、宣传片、荣誉证书、朋友圈宣传截图、广告合同、广告费发票、印刷合同、采购发票、委托加工合同、润肤抑菌液等商品检验报告、代理协议、银行回单、润肤抑菌液等商品销售发票、网络护眼伴侣等商品销售订单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07月04日至2023年07月03日期间内在“人用药”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以来便投入实际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充分说明复审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并邮寄给被申请人。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信息、注册公告、授权书、转让公告;
2、生产加工、包装采购合同及发票;
3、产品图、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官网备案情况、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标签;
4、企业标准备案及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
5、经销商合同、交易记录及发票、线上商城销售记录、微信朋友圈、抖音视频;
6、产品发布会、代言情况、推广宣传的合同及影像等;
7、荣誉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贵州苗丰堂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0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0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2023年06月0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专用期限至2029年08月13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并非商标实际使用证据,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或属自制的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源自网络的信息,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复审商品,或为产品投入使用前的相关准备,难以认定带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并为不特定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使用状态,即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07月04日至2023年07月03日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