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卡尔拉格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邱秋兰
异议人卡尔拉格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邱秋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0期《商标公告》第44390334号“卡尔蓝伯特KARL LAMBER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尔蓝伯特KARL LAMBERT”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成品衣;鞋;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07108号“KARL LAGERFELD”商标、第23342831号“KAR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上衣;连衣裙”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390334号“卡尔蓝伯特KARL LAMBER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