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124865号“百炼成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百炼成型 75124865

阅读:165102 2024-10-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阿里云飞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24865号“百炼成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05477号、第15…

  申请人:杭州阿里云飞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24865号“百炼成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05477号、第15090321号、第3222278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阿里云百炼”大模型平台的名称,系申请人基于商业需要而进行的注册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炼成型”相关查询结果、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因此,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评估、医学实验室服务、地图绘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技术研究、质量评估、医学实验室服务、地图绘制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获得了显著性特征,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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