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252283号“澜海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澜海鱼 54252283

阅读:89931 2024-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亚雷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02日对第54252283号“澜海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77661号“海澜”商标、第16083060号“HLA 海澜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亚雷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02日对第54252283号“澜海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77661号“海澜”商标、第16083060号“HLA 海澜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被评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三、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恶意复制、摹仿引证商标得来,若争议商标继续存在,将会对公共利益及法律的权威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门店图片;2、申请人商标信息;3、销售发票;4、广告合同、广告发票;5、荣誉证据;6、申请人维权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帽”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帽”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已为无效商标。

  3、除上述3件引证商标外,申请人还在申请书首页列有第23335978号“H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四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鞋;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澜海鱼”与引证商标一“海澜”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有所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其理由实际指向其已注册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四、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五、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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