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爱沐疗法公司)
国内接收人:纪楠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号天元港中心座室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22985号“AIMMU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由原申请人转让予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77986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