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智林(苏州)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50314号“数信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使用在第35类指定服务上具备显著性,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有获准注册的案例,秉持审查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数信元”系纯中文商标,其中“数信”易理解为数字信号,是一种利用数字形式表示的信息,它通过离散的数字或者符号进行传输和处理,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来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