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似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锵锵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14189号“GiGr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8380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Green”(可译为“绿色”),将其使用在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耳机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颜色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GiGreen”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GTGREEN”构成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耳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话机套、扬声器喇叭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线;音频线;USB充电器;车载移动电话充电器;无线充电器;手机充电器;便携式充电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