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乾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20608号“乾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运输机(机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329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5161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驳回复审决定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运输机(机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密封接头(引擎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密封接头(引擎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运输机(机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密封接头(引擎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