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赞誉美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枣庄拉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35952号“宠赞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450914号商标有差别,且另有显著识别文字“宠赞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在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显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