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粒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64118号“ProtCra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创的新词(臆造词),并无确切的含义,不是本行业术语,更不是本行业对“蛋白质纤维技术(Proteinfibertechnology)”的共识表达。申请商标具有辨识度,具备显著特征。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查询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Prot”有“蛋白质、蛋白质纤维”的含义,“Craft”有“技术”的含义。将其组合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