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蒋传军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蒋传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第45560210号“XIAOTIANC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IAOTIANCA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复印机;网络通信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6497号“小天才及图”,第10077323号、第17728787号、第22177343号等“小天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与电视机连用的游戏机;键盘;与电视机连用的键盘”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经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我局审理查明,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如“三星王SMK”、“苹果红APLD”、“OPPOPRO”、“VIVOPRO”、“TCLPODS”等。被异议人未对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和本案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560210号“XIAOTIANCA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