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盛唐和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卓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78990号“盛唐和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名称国家信用网截图等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和合”在道教中有通过祭炼、祷祝和做法来恢复和增强男女感情姻缘的法事,将其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