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189940号“稳麦昆WENMAIK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稳麦昆WENMAIKUN及图 76189940

阅读:104612 2024-10-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鸿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89940号“稳麦昆WENMAIK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94859号“MICQUEEN 麦昆”商标,第61825007号“RV…

  申请人:广州鸿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89940号“稳麦昆WENMAIK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94859号“MICQUEEN 麦昆”商标,第61825007号“RVCHIPS 麦昆”商标,第61835454号“CP 麦&昆”商标,第61827639号“麦昆AM.MyQueen”商标,第61841592号“麦&昆 LOVE”商标,第56639948号“麦昆Supreme MCQUEEN SUPREME及图”商标,第61832551、62484027、67847824、71674440、74547451、54847751、59953184号“麦昆”商标,第9590446、60467656号“亚历山大·麦昆”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二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处于注册申请程序中,引证商标八至十一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四、十五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麦昆”,该词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三“麦昆”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影响,我局对其不再等待,均视为在先申请有效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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