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RÉDÉRIC SOFI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48751号“FREDERIC SOF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已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FREDERIC SOFIA”及图形构成,图形标识为其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其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申请人称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及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