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佩诗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55461号“peace&p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2751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进行转让谈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6261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现处于驳回复审等待诉讼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转让申请书,现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香料、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精油、香料、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