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沙固(天津)植物保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97074号“韭蒜干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书中认定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韭蒜干尖”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