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A VINCI" KÜNSTLERPINSELFABRIK DEFET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442883H2号“DA VINC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230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撤销其在文具、书写工具商品上的注册,现为核定使用在纸巾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画笔,特别是:艺术家用画笔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