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库迪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12599号“茶猫宇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77521号“茶宇宙”商标、第61941051号“茶宇宙”商标、第62435617号“茶觉宇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人公司网站相关介绍、商标信息、“TEA CAT”品牌介绍、报道、实际使用材料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仅相差一字,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