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OREAL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6346H号“AZZA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依照贵局建议,向世界知识产权局国际局申请限定。故限定后的服务符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能被我国所接受。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核准通知书及翻译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经国际删减程序将复审服务限定为“通过网站提供与以下商品有关的商业信息,即:香料、梳洗用制剂、化妆品、化妆剂、护肤用化妆品、身体护理用化妆品、面部护理产品、护发产品、染发产品、眼镜、眼镜盒、耳机、电池、充电器、珠宝首饰、高级珠宝首饰、钟表和计时仪器、皮革和人造皮革、行李箱包、包、空的化妆包、钱包(钱夹);在线推广与以下商品有关的网站和计算机网络,即:香料、梳洗用制剂、化妆品、化妆剂、护肤用化妆品、身体护理用化妆品、面部护理产品、护发产品、染发产品、眼镜、眼镜盒、耳机、电池、充电器、珠宝首饰、高级珠宝首饰、钟表和计时仪器、皮革和人造皮革、行李箱包、包、空的化妆包、钱包(钱夹)”服务,上述服务为我国可接受的服务,故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