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相宜美容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16570号“美玥己MEI YUE 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46982号商标、第33499481号商标、第42232905号商标、第5820490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