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森善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18049号“森善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426号“善存”商标、第3679816号“善存”商标、第13774177号“善存”商标、第17765482号“善存”商标、第17765483号“善存”商标、第55555444号“善存”商标、第55995290号“善存”商标、第67677207号“善存A-Z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成功申请注册多个“森善存”商标,申请商标是对自身已有商标的完善和延伸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医用营养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