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索克自动化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3040715号“索克SUO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5161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上述商标所有人所属行业及所处地域不同,共存市场不会产生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通风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经营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