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铂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21570号“铂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65698号“铂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一个完整、独立的标识,具有独特的内涵及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我局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除计算机以外的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铂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