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省九转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奋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782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45185号“九潮十都 NINTH FASHION CA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推广,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指定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独立识别图形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