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PEEL TECHNOLOGY, INC.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66499号“APEEL RIPE TRA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国际局提交了对申请商标含有“分销服务”的服务项目修改申请,待修改申请核准后,申请商标的指定使用服务不再含有“分销服务”,将不再存在驳回理由所述情形。请求待申请商标服务项目的修改申请核准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类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服务项目修改申请的回执。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服务名称经核准已修改为“农产品(即新鲜蔬菜和新鲜水果)领域的为他人推销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农产品(即新鲜蔬菜和新鲜水果)领域的为他人推销服务”复审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