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九九盛荣(上海)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60104号“欣家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53499号“欣佳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