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欢乐大嘴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43786号“大嘴巴酸辣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938564号“大嘴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其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原创性、新颖性和独特性,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酸辣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