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红文
委托代理人:巨商之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44250号“巴蜀半步颠 巴蜀半步癫·江湖小神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12840116号、第46988247号、第52679528号、第60048463号、第62612766号“半步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引证商标二、五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经商评字(2021)第161371号重审第5227号撤销复审决定书撤销注册并公告。
2、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22)第267327号重审第4237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寄宿处;饭店;餐馆;旅馆预订;酒吧服务;汽车旅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第43类“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3、引证商标四已于2023年10月13日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2024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
4、引证商标五正处驳回复审二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撤销注册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3类除“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第43类“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巴蜀半步颠”与引证商标二“半步颠”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3类除“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的第43类“餐馆;旅馆预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考虑到引证商标五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