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护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金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36798号“护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有词汇,与商品或商品功能没有联系,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对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或保护性注册。申请人使用于儿童桌椅商品上的“护童”品牌有较高知名度。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护童”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保护儿童”,进而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