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昕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05501号“鳯凰寳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207137号“寳鳯凰”商标、第13294333号、第13294402号“凤凰宝宝FENGHUANGBAOBAO及图”商标、第52993852号“宝山凤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视觉效果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鳯凰寳迪”与引证商标一“寳鳯凰”、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凤凰宝宝”、引证商标四“宝山凤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3类“餐厅;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41类“幼儿园”服务、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第43类“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4日